知识产权许可授予流程

81、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一、概述

情形 内容 会计处理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 该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一起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在相关知识产权控制权转让时确认收入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商品 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相关知识产权控制权转让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确认时点
(1)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2)以上情形属于估计可变对价的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①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②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
(3)企业使用该例外规定时,应当对特许权使用费整体采用该规定,而不应当将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分拆。如果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对价同时包含固定金额和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变动金额两部分,则只有后者能采用该例外规定,而前者应当在相关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期间内确认收入。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命题角度:判断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此处与之前判断标准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否则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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