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许可证过期,业主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预售许可证过期,购房合同会被认定无效么?

1、实践中,有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过期了,那么,如果这时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会如何判?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考虑到司法机关对认定“无效”行为的谨慎态度,从司法解释的文义上理解,对于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并不等同于从没有取得过预售许可,因为后者可能涉及民事行为“欺诈”而被撤销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从民事法律角度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该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条件,符合预售条件的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从行政法律角度看,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属于行政管理举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因此,司法机关的态度很明确:预售许可是否过期,不是民事诉讼裁判者能管的事情,不能因为预售许可证过期,就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2017)苏06民终3859号、(2021)京民终409号

3、总结与建议

1)业主想要寻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真实原因,可能是所购房屋的建筑质量有问题。但如果通过预售许可的瑕疵否定合同效力,实践中很难行得通。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业主维权还是要盯紧交房验收,发现问题,一方面及时要求开发商修复,留下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必要时拒绝收房,为可能的诉讼维权争取主动。

2)买房有风险。在商品房预售制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房避坑的最好办法是,选择品牌好口碑好的产品,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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